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州市金山车大有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等7户纳税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于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