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0年6月30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收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二季度欠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202020年7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0年6月30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收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二季度欠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20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