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5 |
名 称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
地址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 |
||||||||
适用条件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奖励管理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8-663598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8-663593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0668-6635913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0668-298260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