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2 |
名 称 |
税款追征追缴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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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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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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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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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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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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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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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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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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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追征追缴税款、滞纳金,应当按规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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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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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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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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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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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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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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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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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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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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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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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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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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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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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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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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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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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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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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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8-6635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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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8-6635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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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 0668-6635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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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 0668-6635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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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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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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