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1 09:55:2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4.8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4.8

名    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高州市

地址

 

广东省高州市府前北路183号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用人单位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8-663598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8-663593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0668-663591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

0668-663590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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