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3 |
名 称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6〕44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潘州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宝光街道、山美街道、金山街道、石仔岭街道 |
地址 |
广东省高州市府前北路183号 |
|||||||
适用条件 |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8-663598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8-663593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 0668-6635913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 0668-6635909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