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8 |
名 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第22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新垌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高州市新垌镇人民法庭西30米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新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高州市谢鸡镇、新垌镇 |
地址 |
广东省高州市新垌镇人民法庭西30米 |
||||||||
适用条件 |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8-663598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8-6635935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0668-6635919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高凉中路173号 0668-6635909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