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8:02:2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4.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4.4

名   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6年第2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管辖范围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

地址

――

适用条件

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府前路2号

0668-737070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府前路2号0668-737063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府前路2号

0668-737068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府前路2号0668-737060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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