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09:06:2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8.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8.4

名    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化州市

地址

广东省化州市北京西路

适用条件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一般纳税人登记认定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8-737070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8-737063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府前路2号    0668-737068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府前路2号

0668-737060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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