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终止与化州市诚和二手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98200WK00015)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化州税税委〔2021〕1号),已于2022年9月19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现予以公告,终止委托代征信息如下:
序号 |
税务机关 |
代征人的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原委托代征的范围 |
原委托代征的期限 |
原委托代征的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 |
化州市诚和二手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
黄超松 |
化州市南盛镇山尾村委会乒儿岭内的51号-53号及原服务中心商铺 |
应税机动车车辆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车辆购置税 |
机动车销售价格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征收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