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发布时间:2020-08-21 17:49:4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9.2

名    称

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河东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河东街道、官渡街道、站前街道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四路1号

适用条件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社保非正常户;

2.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解除非正常户后,用人单位依法补办补缴社保非正常户认定期间的社保业务。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9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9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9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9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