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发布时间:2020-08-25 11:49:2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1

名    称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新坡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河西街道、红旗街道、露天矿街道、新坡镇街道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新林路23号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9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9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9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9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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