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0:20:5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3

名    称

税收优先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

收费规定

— —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

地址

—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北213号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 —

提交材料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

共享信息

— —

核查信息

—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拨打:12366,或者登陆: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结果公示渠道

—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8-889502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8-889531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北213号0668-88956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北213号

0668-889507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