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1 |
名 称 |
多缴税款退(抵)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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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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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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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电子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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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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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行政中心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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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管辖范围 |
依实施机关而定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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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纳税人误缴;符合政策规范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此前已经缴纳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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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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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误收多缴退抵税:《退(抵)税申请表》 《退(抵)税申请书》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复印件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入库减免退抵税:《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完税费(缴款)凭证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书面委托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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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承诺办理期限 |
同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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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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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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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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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多缴税款退(抵)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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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多缴税款退(抵)的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5.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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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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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668-8895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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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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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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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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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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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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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8-8895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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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8-889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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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北213号0668-889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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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北213号 0668-8895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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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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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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