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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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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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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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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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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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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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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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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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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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合水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合水镇、新宝镇、思贺镇 |
地址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合水镇府前路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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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情况实施的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或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授权对涉税专业服务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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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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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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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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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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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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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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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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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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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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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监管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执业违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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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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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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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668-889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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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合水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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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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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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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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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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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8-8895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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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8-889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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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北213号 0668-889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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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北213号 0669-2982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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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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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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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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