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1-05-24 17:12:57来源: 浏览次数:17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 |
名 称 |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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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六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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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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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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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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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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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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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2.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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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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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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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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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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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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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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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省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或终止离境代理机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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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规定情形的,应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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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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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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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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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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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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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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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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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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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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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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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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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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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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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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