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23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2023年第三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2023年第三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23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2023年第三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2023年第三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