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发布时间:2020-08-31 19:26:31来源:第一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3.1.8

名 称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茂名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143号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668-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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