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发布时间:2020-09-01 15:25:11来源:第一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8.5

名 称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茂名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143号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在其出境前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函请省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668-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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