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2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发布时间:2020-09-01 15:18:35来源:第一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8.2

名 称

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茂名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143号

适用条件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社保非正常户;

2.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解除非正常户后,用人单位依法补办补缴社保非正常户认定期间的社保业务。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668-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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