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1-09-22 13:15:56来源: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1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

收费规定

— —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

地址

—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管辖范围

茂名市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143

适用条件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裁量标准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应当考虑相关的费用。

提交材料

《纳税担保书》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流程图》)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

进度结果查询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结果公示渠道

— —

申请人责任

—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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