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 |
名 称 |
加收滞纳金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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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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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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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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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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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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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茂名市 |
地址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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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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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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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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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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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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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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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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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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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3.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4.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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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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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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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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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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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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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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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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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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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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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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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 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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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 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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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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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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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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