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5:31:5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5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

适用条件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或其他缴费担保人提出的缴费担保申请参照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A12007《纳税担保书》

2.A12008《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3-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5550642/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12366/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2196266/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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