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7 |
名 称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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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一条第五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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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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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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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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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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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财政路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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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财政路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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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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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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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退(抵)税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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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试行留抵退税制度)/20日(特定事项留抵退税)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试行留抵退税制度)/20日(特定事项留抵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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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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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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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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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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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在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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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查纳税人是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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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3-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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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0753-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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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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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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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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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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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5550642/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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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3-12366/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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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0753-552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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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3-2196200/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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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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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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