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10:20:1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4.3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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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财政路12

适用条件

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进行核定计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3-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5550642/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12366/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0753-552085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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