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2 |
名 称 |
企业所得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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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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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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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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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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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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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湖寮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财政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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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湖寮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百侯镇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财政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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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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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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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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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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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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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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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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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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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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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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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3-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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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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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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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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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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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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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5550642/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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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3-12366/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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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0753-552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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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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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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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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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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