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14:52:1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6.2

   

土地增值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高陂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高陂镇乌槎开发区玉城二路68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高陂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高陂镇、洲瑞镇、光德镇、桃源镇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高陂镇乌槎开发区玉城二路68

适用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办

承诺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3-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5550642/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12366/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0753-552085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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