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08:46:3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0.2

   

契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大麻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大麻镇康乐大道与麻新路交叉口东北200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大麻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大麻镇、银江镇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大麻镇康乐大道与麻新路交叉口东北200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办

承诺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3-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5550642/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12366/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0753-552085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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