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6:12:0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6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枫朗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枫朗镇枫朗街6-1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枫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枫朗镇、大东镇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枫朗镇枫朗街6-1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待鉴定发票

申请期限

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

法定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3-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0753-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5550642/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12366/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5520851/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民东路4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