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9-14 19:54:2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30.6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30.6

名    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印发)第八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中兴四路38号

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3-6668635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中兴四路38号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666361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6663620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中兴四路36号 0753-666366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中兴四路36号 0753-669802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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