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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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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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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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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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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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潭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潭江镇新兴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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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潭江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潭江镇、砂田镇、小胜镇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潭江镇新兴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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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非正常户认定(依职权):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用簿、发票和税控装置的使用。 2.非正常户解除(依申请):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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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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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并办理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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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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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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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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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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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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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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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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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3-6662612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潭江镇新兴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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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0753-6662612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潭江镇新兴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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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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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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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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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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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6663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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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3-666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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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中兴四路36号 0753-6663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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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中兴四路36号 0753-6698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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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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