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奥园广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422MA510QEB7E):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埔税强扣〔2024〕2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梅州市大埔县财政路10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埔税强扣〔2024〕2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埔税强扣〔2024〕2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埔税强扣〔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