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我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义务。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对本公告的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2020 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