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欠缴税收200万以下的企业和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至本次公告前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以及欠税200万以下的非正常户企业和欠税1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2023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欠缴税收200万以下的企业和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至本次公告前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以及欠税200万以下的非正常户企业和欠税1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2023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