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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2021年第1号)
202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6-25 17:18: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我局辖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33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义务。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对本公告的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附详细名单及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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