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1:29:0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5.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1.5.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an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12366.chian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0753-718868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0753-718861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0753-718837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

0753-219633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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