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0 08:45:2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1.2

   

资源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5、《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其他材料留存备查。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11.2资源税减免流程图

特殊规定

1.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主管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718868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0753-718861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0753-718837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

0753-219633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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