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2.2 |
名 称 |
车船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无 |
|||||||
收费规定 |
无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
|||||||
适用条件 |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办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无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7188683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61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37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号 0753-219633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