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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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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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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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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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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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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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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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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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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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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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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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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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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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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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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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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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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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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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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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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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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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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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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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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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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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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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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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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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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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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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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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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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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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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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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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到期处理(征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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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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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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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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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履行担保责任)
2.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3.A1300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纳税担保到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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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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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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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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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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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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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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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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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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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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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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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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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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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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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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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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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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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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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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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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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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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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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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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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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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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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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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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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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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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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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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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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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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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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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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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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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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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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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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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0753-718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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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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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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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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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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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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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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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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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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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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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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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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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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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号
0753-219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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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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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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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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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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