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09:49:1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2.2

   

车船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蕉岭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东山路88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适用条件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办

承诺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流程

1.12.2车船税减免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3-12366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gzcy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0753-12366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gzcy_tt.shtml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0753-718868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0753-718861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0753-71883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

0753-718861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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