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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18:34:1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6

名    称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关于纳说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寮背岭富奇路富奇城6号楼7-15号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219648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219648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22039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219604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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