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08:30:1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4.2

   

企业所得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9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9

适用条件

1.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7.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0.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办

承诺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1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1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1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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