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1:12:1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3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9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9

适用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政厅、税务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申请期限

当年115日前(2012年为7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通知)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1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1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1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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