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0:21:1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0.2

   

契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东石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平东路141 0753-8318315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东石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上举镇、泗水镇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平东路141 0753-8318315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办

承诺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流程

契税减免信息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3-12366

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gzcy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0753-12366

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gzcy_tt.shtml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889883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889889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新岭路148

0753-882191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新岭路148 0753-882449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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