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8 |
名 称 |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出具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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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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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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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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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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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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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中路2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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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负责县城城区和水寨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和服务工作,负责本县其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的业务指导,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中路2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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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其他涉税业务,可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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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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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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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为即办,其他事项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为即办,其他事项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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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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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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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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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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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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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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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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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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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XX留言咨询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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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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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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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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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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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445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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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3-4457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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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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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3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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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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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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