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0 20:24:3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5

名    称

烟叶税征收管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六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xxmh/html/index.html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水寨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水寨镇、转水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列名的大企业外的非营改增纳税人和缴费人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62号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应按照《烟叶税法》的规定向收购地税务机关办理烟叶税申报。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1.15烟叶税征收管理流程图.doc

特殊规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3.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XX留言咨询回复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445722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445732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5787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3139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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