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1:53:3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9.2

   

耕地占用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xxmh/html/index.html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安流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万福路65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安流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负责安流镇、棉洋镇、周江镇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列名的大企业外的全部纳税人和缴费人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万福路65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4、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1.9.2耕地占用税减免流程图.doc

特殊规定

 201911日至202112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XX留言咨询回复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445722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445732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 0753-445787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 0753-443139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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