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发票真伪鉴别
发布时间:2020-08-19 10:48:0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2

   

发票真伪鉴别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4.(增值税发票鉴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科

(省统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

适用条件

(增值税发票鉴别)对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有疑议的,可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省统发票鉴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法定第三方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除增值税发票外的省统发票由征管部门负责。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身份证件,发票原件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结果公示渠道

无需公示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0753-21963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新路17075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0753-21962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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