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19 10:42:0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依申请部分)

 


 

基本信息

编码

6.1

名称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梅江三路70

适用条件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2.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4.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5.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7.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将确认结果主送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并在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点击展示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1.企业是否发生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情形;

2.是否发生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情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0753-21963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新路17075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0753-21962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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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依职权部分)

 

基本信息

编码

6.1

名称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税总发[2014]6号修改)。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税总发[2015]45号、税总发[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梅江三路70

适用条件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2.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4.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5.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7.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1.企业是否发生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情形;

2.是否发生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情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梅江三路700753-21963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梅新路17075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梅江三路700753-21962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

02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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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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