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发布时间:2021-05-13 11:25:5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1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12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R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酒路6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梅州市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酒路63

适用条件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是指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者其他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
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结相关业务。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相关协议复印件等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进行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度结果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219631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5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联系方式

0753-21962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0753-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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